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及技术创新扶持用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工信〔2024〕344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及技术创新扶持用途)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十届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9月30日
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及技术创新扶持用途)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力落实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政策举措,按照省委省政府“实体经济为本、制造业当家”的决策部署,围绕加快淘汰落后设备,促进企业大规模设备更新,拉动我市工业投资、技术改造投资快速增长,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推进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及技术创新扶持用途)(以下简称“技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推进工业投资、技术改造投资和技术创新的资金,支持方式为事后奖补。
第三条 技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
第四条 资金支持方向包含固投设备奖补,技改金融,鼓励企业智能化、数字化、高质量绿色化转型改造,支持企业开展产业链合作创新,促进企业创新能力建设等五个专题。支持企业采购使用
工业软件(包括研发设计类、生产控制类、经营管理类工业软件以及信息安全等软件),采购工业软件享受与设备采购同等技术改造补贴政策。
第五条 技改资金支持的对象应符合以下前提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在珠海、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建设地在珠海,项目实施主体是工业企业(专题五除外)。
(三)申报奖励的投资未获得过市本级财政资金支持(获得《珠海市关于支持企业2024年春节期间稳岗促产的工作方案》奖励资金除外),获得金融政策支持的项目可同时申报设备奖励政策。
(四)项目单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广东)失信惩戒名单,申报金融政策的企业在补贴期内无不良信贷记录。
(五)符合各支持专题其他申报条件。
(六)申报通知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资金支持的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每个申报主体同一专题只能申报一个方向。单个企业每年获得本政策所涉及的财政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专题一:固投设备奖补
(一)支持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大技改方向)
1.基本条件
企业在珠海实施的重大技术改造或增资扩产的重点项目,已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出具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已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亿元以上,其中设备投资不低于3亿元(不含税)。项目通过完工评价且完工日期在项目备案证建设期内。
2.奖励标准
按照不超过新设备购置额(不含税)的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项目)奖补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二)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快技改方向)
1.基本条件
项目已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出具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已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不含税)。项目首次备案计划开工日期后一个顺延年内完工,通过完工评价且完工日期在项目备案证建设期内。
2.奖励标准
按照不超过新设备购置额(不含税)的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项目)奖补额度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三)支持工业技术改造投资设备项目(常规技改方向)
1.基本条件
项目已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出具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已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万元,其中设备投资200万元以上(不含税)。项目通过完工评价且完工日期在项目备案证建设期内。
2.奖励标准
按照不超过新设备购置额(不含税)的15%给予补贴,单个企业(项目)奖补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支持工业企业小技改项目(小技改方向)
1.基本条件
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小技改,项目已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出具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下,其中设备投资200万元以上(不含税)。项目通过完工评价且完工日期在项目备案证建设期内。
2.奖励标准
按照不超过新设备购置额(不含税)的1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项目)奖补额度最高不超过25万元,对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奖补额度最高不超过35万元。
小技改项目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实施。
(五)支持企业自制自用生产设备(自制自用生产设备方向)
1.基本条件
支持企业自制自用生产设备,自制自用生产设备所采购使用的材料和零部件采购额不少于100万元。
2.奖励标准
对自制自用且已经投入使用的生产设备所采购使用的材料和零部件,按照不超过采购额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项目)年度奖补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专题二:技改金融
(一)贷款贴息方向
1.基本条件
项目已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出具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已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项目单位在合作银行办理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项目通过完工评价且完工日期在项目备案证建设期内。申报本方向的企业不能同时申报《珠海市促进工业投资贷款贴息实施办法(修订版)》(珠工信〔2024〕74号)奖补。
2.奖励标准
对项目年度发生的贷款,按照不超过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进行贴息补助,单个项目贴息期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项目)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保险增信方向
1.基本条件
项目已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出具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已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项目单位通过保险增信方式从银行获得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工,且保险费用在项目完工当年度完成支付(以保单、支付凭证等为准)。
2.奖励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完工项目,按照不超过保险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项目)每年最高补贴40万元,同一笔保险增信贷款只能享受一次补贴政策。
(三)融资租赁方向
1.基本条件
项目已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出具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已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项目通过直接融资租赁方式购入生产及生产配套设备(不含家具电器、办公耗材、车辆、非专用电脑等日常办公设备),项目通过完工评价且完工日期在项目备案证建设期内。
2.奖励标准
融资租赁费用按照设备融资租赁合同额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期最高不超过3年,不足1年的部分按实际月数核算,单个企业(项目)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同一设备融资租赁合同只能享受一次补贴政策。
专题三:鼓励企业智能化、数字化、高质量绿色化转型改造
(一)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
1.基本条件
企业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智能制造优秀场景;企业获评省级智能制造生态合作伙伴“遴选加入单位”。
2.奖励标准
对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省级智能制造生态合作伙伴“遴选加入单位”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
1.基本条件
支持企业开展数字化改造、网络化协同、智能化升级项目建设,重点推进产品设计数字化、制造设备数字化、生产管理数字化,推进设备联网上云、推广普及网络营销与采购、推进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推进产品和服务智能化、生产制造智能化、企业管理智能化。数字化转型项目总投资额(不含税)达到300万元以上。
2.奖励标准
按照不超过项目新增投资(项目审定的数字化转型费用,项目投入费用包括软件和云服务支出,网关、路由、
传感器、工业控制系统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和工业控制设备支出)的1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支持企业高质量绿色化改造
1.基本条件
支持实施高质量绿色化改造,民营工业企业利用自有厂房和场地自建自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或融资租赁方式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或新型储能设施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万元。
2.奖励标准
按照不超过新设备购置额(不含税)的1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项目)奖补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企业新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和新型储能设施项目通过采用产业链合作创新方式采购设备的,奖补比例在上述基础上浮5个百分点,单个企业(项目)奖补额度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专题四:支持企业开展产业链合作创新
(一)基本条件
鼓励企业开展产业链合作创新采购,促进产业链联动发展,对参与产业链合作创新采购的需方企业给予相应奖励。申请本奖励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产业链合作创新采购中的供需双方必须为工业企业,可允许通过经销商完成采购中间环节,且供需双方在当年至少其中一方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同一法人代表企业、隶属于同一集团企业、关联企业、控股企业、母子公司等相关企业之间互相采购产品不纳入奖励范围;
3.供方提供的产品须为需方用于生产环节的设备、零部件或原材料;购买电、水、蒸汽、燃气、燃汽油、用于消费的食品等公共生产资源和特种气体等不纳入奖励范围;
4.需方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同比上一年度正增长;
5.需方年度采购的前三名供应商采购金额合计超过1000万元。
(二)奖励标准
1.按照不超过年度实际购买总额(不含税)的2%给予需方企业奖励,单个企业(项目)奖励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购买金额的计算只限产品,不含其附加服务费,采购金额(不含税)的计算全年累计,不限于同一时间、同一产品。
专题五:促进企业创新能力建设
(一)基本条件
1.获得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
2.获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
3.获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且依托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在研发、试验、检验检测、成果转化等方面开展项目建设。
(二)奖励标准
1.对获得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2.对获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3.对依托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在研发、试验、检验检测、成果转化等方面开展项目建设的,按不超过项目计入固定资产的研发设备总额(不含税)的15%进行奖励,每个项目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不低于20万元。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七条 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根据当年工作重点选取部分或全部专题开展申报(具体以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并根据财政预算安排情况确定最终的奖补专题以及奖补标准、奖补金额等。
(二)项目申报单位需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申报通知文件要求,做好申报资料的编写工作,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网上申报,并递交纸质申请资料,完成项目的申报工作。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审核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验收,根据结果拟定资金计划,并报局党组会议研究。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拟支持单位(项目)报市政府审批并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结束,对无异议的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资金计划。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单位配合办理资金划拨手续;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取消该项目财政资金支持资格。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技术改造资金(小技改方向除外)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小技改方向由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和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不定期对获得技术改造资金的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被检查的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 获得财政资金的单位须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做好账务处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工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如有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依法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原则上5年内停止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项资金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专题一(自制自用生产设备方向除外)、专题二、专题五依托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支持的奖励措施,适用于完工日期在2024年1月1日(含)后的项目;专题一自制自用生产设备方向、专题三(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除外)、专题四支持的奖励措施,适用于建设期(以发票日期为准)在2024年1月1日(含)后的项目;专题三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和专题五获得资质认定的奖励措施,适用于在2025年1月1日(含)后的项目。
第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以上”、“以下”、“不低于”、“不超过”包括本数。
第十三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奖补资金,与其他政策有重叠、交叉的,就高不重复,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